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制度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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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制度
【所屬章節】
第八章 相關法律制度
【知識點】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制度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制度
(一)概述
1.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和企業資產轉讓。
2.企業產權轉讓,是指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
3.企業增資,是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4.企業資產轉讓,是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
(二)企業產權的公開轉讓
1.審批
(1)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轉讓方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后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2.信息披露
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3.受讓方的確定
(1)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①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②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2)產生意向受讓方
產權轉讓信息披露期滿、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按照披露的競價方式組織競價。競價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且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4.轉讓價格的確定
(1)轉讓底價
①產權轉讓項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
②降低轉讓底價或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2)成交價格
受讓方確定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3)付款期限
①交易價款應當以人民幣計價,通過產權交易機構以貨幣進行結算。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
②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三)企業公開增資
1.審批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因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信息披露
企業增資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投資方,時間不得少于40個工作日。
(四)企業資產公開轉讓
1.審批
(1)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2)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
2.信息披露
轉讓方應當根據轉讓標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底價和轉讓信息公告期:
(1)轉讓底價高于100萬元、低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
(2)轉讓底價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20個工作日。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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