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銷售“舊東西”的增值稅處理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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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納稅人銷售“舊東西”的增值稅處理
【所屬章節】
第六章 增值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納稅人銷售“舊東西”的增值稅處理
納稅人銷售“舊東西”的增值稅處理
1.一般納稅人
銷售對象的具體情況 | 計稅公式 | ||
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 固定資產(不動產除外) | 按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過進項稅 | 應繳納的增值稅=含稅售價÷(1+3%)×2% |
按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 | 銷項稅額=含稅售價÷(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 ||
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物品 | |||
舊貨 | (1)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0.5%)×0.5% (2)其他二手物品:應繳納的增值稅=含稅售價÷(1+3%)×2% |
【提示1】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提示2】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0.5%)×0.5%。(2021年新增)
2.小規模納稅人
情形 | 稅務處理 | |
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 免征增值稅 | |
其他小規模納稅人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設備等固定資產(不動產除外) | 應繳納的增值稅=含稅售價÷(1+3%)×2% |
銷售舊貨 | (1)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0.5%)×0.5% (2)其他二手物品:應繳納的增值稅=含稅售價÷(1+3%)×2% |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物品 | 應繳納的增值稅=含稅售價÷(1+3%)×3% |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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