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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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留置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留置
留置
1.留置權的行使條件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2)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2018年綜合題)
2.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但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3.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4.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的占有
(1)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5.留置權的實現
(1)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2)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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