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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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動產質押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
1.什么是動產質押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提示】質押限于2種: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不動產只能用于抵押,不能質押。
2.設立
(1)質押合同
①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諾成合同)。
②流質條款
根據《民法典》第428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2)質權的設立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3.效力
(1)孳息的收取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處理
情形 | 處理 | |
因質權人保管不善 | 已經毀損、滅失 | 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可能毀損、滅失 | 出質人可以:(1)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2)請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 |
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 | 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
4.實現
(1)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3)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