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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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保證合同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
1.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2.保證合同的從屬性
(1)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保證合同的形式(2020年、2016年綜合題)
(1)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2)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4.保證人的資格(2017年簡答題、2016年綜合題)
(1)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提示】機關法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教材未收錄)
(2)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提示1】除法定特殊情形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教材未收錄)
【提示2】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當事人以其不具有擔保資格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教材未收錄)
5.保證的范圍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如無約定,全額保證)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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