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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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贈與合同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
1.贈與合同的撤銷
任意撤銷 | 法定撤銷 | ||
撤銷 權人 | 贈與人 | 贈與人 | 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
情形 | 不屬于下列兩類合同(不得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 (1)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2)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2014年簡答題) |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時間 限制 | 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6個月內 |
2.不得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
(1)不得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2)不得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提示】如果贈與人對贈與財產的毀損、滅失無過失或者輕過失,贈與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贈與合同的無償性
(1)附義務的贈與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2)贈與的財產有瑕疵
①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②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③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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