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基本規定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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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借款合同的基本規定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借款合同的基本規定
借款合同的基本規定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提示】根據貸款人身份的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區分為2類:
(1)金融機構借款合同;
(2)民間借貸(包括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和其他民間借貸合同)。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3.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未按時提供/收取借款
(1)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5.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總原則”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6.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7.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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