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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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商品房買賣合同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
1.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合同效力
(1)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影響合同效力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2)如無約定,備案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
①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②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3.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的性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解除合同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2)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5.商品房買賣中貸款合同的效力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2)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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