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轉讓背書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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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非轉讓背書
【所屬章節】
第四章(3) 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非轉讓背書
非轉讓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可以代為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2.質押背書
(1)記載事項
①以票據質押,應當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但如果在票據上記載質押文句表明了質押意思的(如“為擔保”、“為設質”等),也應視為其有效。
②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2)效果
①質押背書成立后,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人地位后,在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并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先得到償還;如果背書人履行了所擔保的債務,被背書人則必須將票據返還背書人。
②記載“質押”文句后,其后手再背書轉讓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的前手的票據責任。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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