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背書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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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轉讓背書
【所屬章節】
第四章(3) 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轉讓背書
轉讓背書
1.絕對記載事項
(1)背書簽章
背書人背書時,必須在票據上簽章,背書才能成立,否則,背書行為無效。
(2)被背書人名稱
①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②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背書人名稱可補記)
2.背書日期(相對記載事項)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3.禁止背書
(1)任意禁止背書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2020年簡答題、2019年、2013年簡答題)
(2)法定禁止背書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4.粘單
(1)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貼于票據憑證上。
(2)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5.附條件背書
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6.部分背書
部分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無效。
7.背書連續
(1)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2)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3)對于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稅收、繼承、贈與等)取得匯票的,不涉及背書連續的問題;只要取得票據的人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就可以享有票據上的權利。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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