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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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2.章程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3.機構設置與重大事項決策
(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
(2)重大事項決策(不得授權董事會批準)
國有獨資公司 | 重要國有獨資公司 | ||
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 |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 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 |
改制(第8章) | 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 | 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 |
其他類型的改制 |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 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 |
增減資、發行債券 | 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
4.董事會
(1)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2)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4)經理
①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②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5)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經濟組織兼職。
【鏈接】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5.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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