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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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法定解除條件
隨時解除
合同解除的效力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
1.法定解除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相關鏈接】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2.隨時解除
(1)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在貨運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在租賃合同中,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相關鏈接】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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