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轉讓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蝴蝶雖然美麗,但是也經歷了破繭的痛苦!中級會計的學習雖然也有困難,但是想想獲得證書后的職業發展是不是就動力十足!預習知識點已整理,大家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合同權利轉讓
合同義務轉移
合并、分立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
1.合同權利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讓與行為對債務人就生效,債務人應對受讓人履行義務。
(2)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主債權時,也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提出債權無效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5)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的情形
①根據合同性質(如委托合同)不得轉讓;
②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③根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合同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3.合并、分立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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