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的承兌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自律的正確姿勢,是抓住努力時的每一分鐘,而不是抓住每一分鐘去努力。想要收獲中級會計師證書,現在就開始中級會計備考之旅吧!
【內容導航】
商業匯票的承兌
【所屬章節】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識點】商業匯票的承兌
商業匯票的承兌
1.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提示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解釋】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2.承兌的格式
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并簽章。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兌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3.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視為拒絕承兌。
4.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相關鏈接1】票據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相關鏈接2】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
5.承兌的法律效力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延遲付款責任。(2019年簡答題)
(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
(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2013年簡答題)
(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
【解釋】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對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起算。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