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的保證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你所有的努力不會白費,就像一棵樹,不是沒有成長只是在扎根。2021年中級會計師備考的預習階段正在進行中,大家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絕對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
簽章
保證責任
【所屬章節】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識點】商業匯票的保證
商業匯票的保證
1.絕對記載事項
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票據保證必須作成于匯票之上,保證人必須在票據上記載“保證”字樣并簽章。如果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相關鏈接】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匯票質押。
2.相對記載事項
(1)保證日期
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2)被保證人
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相關鏈接】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提示承兌。
3.簽章
(1)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2)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3)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相關鏈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
4.保證責任
(1)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4)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