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件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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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股票
公司債券
重大事件的披露
【所屬章節】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重大事件
重大事件
1.股票
根據《證券法》第80條的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其中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2.公司債券
根據《證券法》第81條的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其中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權結構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2)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3)公司重大資產抵押、質押、出售、轉讓、報廢;
(4)公司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20%;
(6)公司放棄債權或者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10%;
(7)公司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9)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11)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重大事件的披露
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1)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2)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3)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并報告時。
【解釋】“及時”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2個交易日內。但是,在上述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1)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2)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3)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