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股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人生是一條長路,本來就很彎曲,想要走的順暢一點,就要學著看遠方,繼續朝前走,不畏將來。中級會計職稱備考預習階段正在進行中,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普通股與優先股的區別
優先股的發行主體
優先股的發行條件
同次發行的相同條款優先股,每股發行的條件、價格和票面股息率應當相同
優先股股東表決權的恢復
特定事項的表決權
【所屬章節】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優先股
優先股
1.普通股與優先股的區別
(1)普通股股東享有決策參與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認股權和剩余資產分配權。
(2)在利潤分配上,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票面股息率,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
(3)在公司進行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先于普通股股東取得公司剩余財產。
(4)優先股股東不參與公司決策,不參與公司紅利分配。
2.優先股的發行主體
(1)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發行優先股。
(2)上市公司可以公開發行優先股,也可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而非上市公眾公司只能非公開發行優先股。
3.優先股的發行條件
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50%,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50%,已回購、轉換的優先股不納入計算。
4.同次發行的相同條款優先股,每股發行的條件、價格和票面股息率應當相同。
5.優先股股東表決權的恢復
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者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股東大會批準當年不按約定分配利潤的方案次日起,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與普通股股東共同表決,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一定比例表決權。
6.特定事項的表決權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會議,就以下事項與普通股股東分類表決:
(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2)一次或者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4)發行優先股。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