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決議的效力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只要自己不放棄前進的腳步,終究有一天會到達想要去的地方。想要在中級會計考試中取得好的成績,就要在備考的時候堅持不懈的學習下去!
【內容導航】
公司決議的效力
【所屬章節】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公司決議的效力
公司決議的效力
1.決議不成立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37條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2)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3)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4)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5)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決議的撤銷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表2-1決議無效VS撤銷
違反 | 法律效力 | |
決議內容 | 法律、行政法規 | 無效 |
公司章程 | 可撤銷 | |
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 | 法律、行政法規 | |
公司章程 |
【解釋1】原告資格:(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2)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
【解釋2】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表2-2原告與被告
訴訟請求 | 原告 | 被告 |
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 | 股東、董事、監事等 | 公司 |
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 股東 | |
請求解散公司 | 股東 | |
請求公司分配利潤 | 股東 |
3.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