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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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獨立董事的基本任職條件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所屬章節】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1.獨立董事的基本任職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等)和主要社會關系(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解釋】第(1)條“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均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第(2)、(3)條僅限于“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