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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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屬章節】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
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
1.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解釋】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僅限于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