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適用范圍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中級會計師考試備考的預習階段正在進行中,考生要在學習教材的同時熟悉考試大綱要求掌握的知識點,小編為大家整理預習階段知識點,快來一起看看!
【內容導航】
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下列仲裁不適用《仲裁法》,而由別的法律專門予以調整
【所屬章節】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仲裁法》,而由別的法律專門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
(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解釋】(1)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專適用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但專適用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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