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原則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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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自愿原則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一裁終局原則
【所屬章節】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仲裁的基本原則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1)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2)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
(3)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
(4)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原仲裁協議失效),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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