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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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010年簡答題)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白酒和果酒。2019年10月生產經營情況如下:
(1)購進業務:從國內購進生產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80萬元、增值稅稅額10.40萬元,由于運輸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丟失10%;從國內購進一臺生產用機器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10萬元、增值稅稅額1.30萬元。
(2)材料領用情況:單位幼兒園領用以前月份購進的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材料,成本5萬元,該材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
(3)銷售業務: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白酒,合同規定,不含稅銷售額共計200萬元,本月應收回60%貨款,其余貨款于12月10日前收回,本月實際收回貨款50萬元。銷售果酒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5萬元,另收取優質費3.39萬元。
假定本月取得的相關票據符合稅法規定并在本月抵扣。
該酒廠財務人員在申報增值稅時計算過程如下:
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10.40+1.30=11.70(萬元)
當期銷項稅額=(200+15)×13%=27.95(萬元)
當期應納增值稅額=27.95-11.70=16.25(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分析指出該酒廠財務人員申報增值稅時存在哪些問題,并分別簡要說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運輸途中因保管不善丟失的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根據規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損失,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單位幼兒園領用以前月份購進的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材料未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根據規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如果事后改變用途,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或者發生非正常損失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3)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應按照全部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根據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銷售果酒取得的優質費未作為價外費用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規定,優質費屬于價外費用,應當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解析】
(1)當期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10.40×(1-10%)+1.30-5×13%=10.01(萬元)
(2)當期銷項稅額=200×60%×13%+15×13%+3.39÷(1+13%)×13%=17.94(萬元)
(3)當期應納增值稅=17.94-10.01=7.93(萬元)。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練習題選自郭守杰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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