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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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甲租用乙的一間平房經營日用品,雙方約定:租用期為3年;每年租金為6000元;每半年結算一次租金。雙方未就維修義務的承擔作出約定。
2003年7月,由于當地連日降雨,致使該租賃房屋承重墻下沉并出現了3厘米寬的裂縫,房屋有倒塌的危險。甲要求乙維修,乙未答復。甲無奈自己請來建筑隊,對房屋進行加固維修,共花費人民幣1260元。但房屋倒塌危險仍未消除。
當年10月,甲與乙結算當期的房租時,要求扣除其花費的維修費用并提出解除合同,乙不同意。甲隨后搬離該房屋。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是否有權要求扣除維修費用?簡要說明理由。
(2)甲是否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甲有權要求扣除維修費用。根據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2)甲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根據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練習題選自郭守杰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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