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押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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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權利質押
留置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權利質押
權利質押
留置
1.留置權的行使條件
(1)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2)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2.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3.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4.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5.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的履行債務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6.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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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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