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實現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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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抵押權的實現
浮動抵押
最高額抵押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四節抵押
【知識點】抵押權的實現
抵押權的實現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2.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清償順序如下:
(1)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2)主債權的利息;
(3)主債權。
3.同一財產上多個抵押權并存時的清償順序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抵押權順位VS債權的到期時間
(1)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2)順序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后的剩余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序在后的抵押擔保債權。
浮動抵押
1.什么是浮動抵押?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2.登記對抗
(1)設定浮動抵押,抵押權人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浮動抵押即使已經辦理登記,在抵押財產確定前,仍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2019年綜合題、2012年簡答題)
3.抵押財產的確定
(1)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3)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最高額抵押
1.抵押權人的債權在下列情況下確定:
(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2.最高額抵押的實現
(1)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2)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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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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