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效力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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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抵押的效力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四節抵押
【知識點】抵押的效力
抵押的效力
1.抵押擔保的范圍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抵押物的孳息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3.抵押與租賃
(1)出租在先,抵押在后: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的影響
(2)抵押在先,出租在后: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2019年綜合題、2018年簡答題)
①所謂“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是指因租賃關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權實現時無人應買抵押物,或出價降低導致不足以清償抵押債權等情況下,抵押權人有權主張租賃終止。
②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4.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讓
(1)經抵押權人同意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者提存;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5.抵押權轉移及消滅的從屬性
(1)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6.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處理
(1)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2)抵押人的行為已經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7.物上代位性
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收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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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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