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責任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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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保證責任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節合同的效力
【知識點】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
(一)保證擔保的范圍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二)主合同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1.債權人轉讓債權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債務人轉讓債務
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的變更
(1)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2)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4)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三)債務人破產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1.在保證期間內,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不論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主張權利。
【相關鏈接】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2.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
3.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4.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就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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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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