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關系的設立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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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保證人的資格
保證合同
保證方式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節合同的效力
【知識點】保證關系的設立
保證關系的設立
(一)保證人的資格(包括但不限于)
1.主債務人不得同時為保證人。
2.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但在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下,國家機關可以作保證人。
【提示】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3.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2017年簡答題)
【提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皞鶛嗳酥阑蛘邞斨馈北WC人為企業法人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債權人不知”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和保證人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得擔任保證人;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提示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或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提示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5.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綜合題)
(二)保證合同
1.基本關系
2.保證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下列情況中,保證合同也成立:(2016年綜合題)
(1)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
(2)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則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提示】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2019年、2018年綜合題,2017年簡答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2010年簡答題)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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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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