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格式條款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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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提示、說明義務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格式條款的解釋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知識點】合同的格式條款
合同的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提示、說明義務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例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相關鏈接】①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②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法定的提示義務。
③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2.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霸王條款”)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時無效;
(3)格式條款具有免責條款無效的法定情形時無效。
【提示】下列免責條款無效: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免責;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
【相關鏈接】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①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3.格式條款的解釋
(1)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2)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3)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相關鏈接】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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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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