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特殊規定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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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基本當事人
種類
出票
付款期限
【所屬章節】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節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支票的特殊規定
支票的特殊規定
概念 | 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 |
基本當事人 | 出票人 | 單位和個人均可使用支票 |
付款人 | 出票人的開戶銀行 【提示】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支票上簽章,不屬于票據債務人,不被列為追索權的行使對象 | |
收款人 | (1)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2)區別于持票人,持票人可以是票面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經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 | |
種類 | 現金支票 | (1)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 (2)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3)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
轉賬支票 | (1)支票上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 (2)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 | |
普通支票 | (1)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 (2)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3)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 |
出票 | 條件 | (1)開立支票存款賬戶 (2)存入足夠支付的款項(禁止簽發空頭支票,即支票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3)預留印鑒(支票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
授權補記事項(2018年簡答題) | (1)金額(屬于出票行為絕對記載事項) 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在支票金額未補記之前,收款人不得背書轉讓、提示付款 (2)收款人名稱(不屬于出票行為絕對記載事項) 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出票人既可以授權收取支票的相對人補記,也可以由相對人再授權他人補記 | |
付款期限 | 我國的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支票有效(2018年簡答題) | |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提示】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支付票款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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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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