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付款請求權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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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提示付款的期限
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付款人的形式審查義務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所屬章節】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節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商業匯票——付款請求權
商業匯票——付款請求權
1.提示付款的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和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3)銀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4)支票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2.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提示】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喪失對一般前手的追索權,但仍可向出票人、承兌人(如果有)進行追索。
3.付款人的形式審查義務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提示】該審查義務僅限于匯票格式是否合法,即匯票形式上的審查,而不負責實質上的審查。但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例如,明知持票人惡意取得票據)或者有重大過失(例如,對遠期票據在到期日前支付、票面有影響持票人權利的形式瑕疵而未審查出來)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4.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提示】如果付款人未盡審查義務而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據付款,或其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而付款的,則付款人的義務不能免除,其他債務人也不能免除責任(真正的票據權利人仍可照常行使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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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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