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保證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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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記載事項
附條件保證
保證的效力
【所屬章節】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節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商業匯票——保證
商業匯票——保證
1.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保證”字樣+簽章
(2)相對記載事項
①被保證人名稱
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2019年、2018年、2014年簡答題)
②保證日期
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2018年、2014年簡答題)
(3)保證人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于匯票的正面;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于匯票的背面或粘單上。
【提示】保證應當作成于匯票或粘單之上,如果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2.附條件保證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2018年簡答題)
【相關鏈接1】背書不得附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相關鏈接2】承兌不得附條件,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相關鏈接3】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諾,是出票行為的絕對記載事項。
3.保證的效力
(1)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2)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4)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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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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