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出票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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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出票行為
絕對記載事項
對票據金額的特殊要求
相對記載事項
非法定記載事項
出票的效力
【所屬章節】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節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商業匯票——出票
商業匯票——出票
1.出票實際包括兩個行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二是交付票據。
【提示】不論是出票,還是轉讓背書、非轉讓背書、承兌均是按照規定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交付票據后,相應票據行為方告成立。
2.絕對記載事項:如未記載,票據無效
記載事項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表明“××”的字樣 | √ | √ | √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諾 | √ | √ | √ |
確定的金額 | √ | √ | √ (授權補記) |
付款人名稱 | √ | × | √ |
收款人名稱 | √ | √ | × (授權補記) |
出票日期 | √ | √ | √ |
出票人簽章 | √ | √ | √ |
3.對票據金額的特殊要求
(1)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2)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3)匯票上記載的金額必須是確定的數額;匯票上記載的金額不確定的,匯票無效。
4.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推定
票據 | 未記載事項 | 法律推定 |
匯票 | 付款日期 | 視為見票即付(2015年簡答題) 【提示】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記載付款日期,如記載,記載無效,支票仍見票即付 |
付款地 | 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 |
出票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
本票 | 付款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
出票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 |
支票 | 付款地 | 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
出票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5.非法定記載事項,如簽發票據的原因或用途、該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等。
6.出票的效力
(1)對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對付款人: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
(3)對出票人: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依法向持票人清償票據金額、相關的利息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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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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