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偽造和變造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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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票據的偽造
票據的變造
【所屬章節】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節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票據偽造 | 界定 | 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或虛構他人的名義而進行的票據行為 【提示】區別于“簽章不符合規定”:票據偽造探討的是簽章的真偽;而“簽章不符合規定”探討的是簽章在形式上是否符合要求 | |
責任 | 被偽造人 | 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 |
偽造人 | 由于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 ||
其他真實簽章人 | 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債權人在依法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票據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 ||
票據變造 | 界定 | 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 | |
責任 | 在變造之前簽章 | 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前,應當按照原記載的內容負責 | |
在變造之后簽章 | 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當按照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 | ||
無法辨別 | 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發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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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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