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騏驥一躍,不能十步;駑馬十駕,功在不舍。中級會計的學習需要同學們努力勤奮,堅持不懈!小編為助力大家高效備考,特對考試必備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快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掛失止付
公示催告
普通訴訟
【所屬章節】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節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
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
(一)掛失止付
1.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1)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2)支票;
(3)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4)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2.暫時的預防措施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3.非必經程序
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來補救票據權利。
【提示】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不掛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二)公示催告
1.哪些票據喪失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提示】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這些票據不能申請公示催告。
2.誰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喪失票據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據所記載的票據權利人。
3.公示催告的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發出公告
①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②公示催告期間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后15日。
(3)申報權利
①在除權判決作出前,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法院應當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查看該票據。
②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
③如果有利害關系人前來就同一票據申報權利,法院并不在該程序之下對申請人與申報權利人之間的爭議進行實體審理,而是會裁定終結該程序。申請人如欲主張票據權利,可以向對方提起普通民事訴訟。
④如果沒有人在指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則可以推定申請人的主張成立。
(4)除權判決
在申報權利的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的,申請人應當自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作出除權判決;逾期不申請除權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4.除權判決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除權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三)普通訴訟
1.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于票據到期日或判決生效后支付或清償票據金額的活動。
2.失票人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擔保;擔保數額相當于票據載明的金額。
3.在判決前,喪失的票據出現時,付款人應以該票據正處于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并將情況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終結訴訟程序。
點擊了解更多知識點:與黃潔洵老師一起,打牢基礎,破冰取證!
中級會計考試于9月5日至7日進行!想要順利通關,就踏踏實實走好備考路上的每一步!黃潔洵老師為助力大家通關特對基礎知識進行了詳細的講解,一起來學習吧!
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