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中的重復保險分攤制度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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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什么是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否有效?
投保人的通知義務
如何賠償?
【所屬章節】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二節保險法律制度
【知識點】財產保險合同中的重復保險分攤制度
財產保險合同中的重復保險分攤制度
1.什么是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提示】區別于共同保險,重復保險要求“保險金額總和>保險價值”,如果同一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但各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總和并未超過保險標的價值,屬于共同保險。在共同保險中,各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只就其承保部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按比例承擔保險賠償的責任。
2.重復保險是否有效?
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范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投保人的通知義務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書面、口頭均可)各保險人。
4.如何賠償?
(1)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2)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例如,約定先簽單的先獨自履行賠償義務,依序類推,直到賠足被保險人的損失為止),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3)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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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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