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解除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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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投保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保險人單方解除合同權——出現法定事由方可解除
投保人、保險人均可解除合同
當事人不得解除的保險合同
【所屬章節】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二節保險法律制度
【知識點】保險合同的解除
保險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1)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權(無理由解除)
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2)后果
①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②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2.保險人單方解除合同權——出現法定事由方可解除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3)騙保
①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②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相關鏈接】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4)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的或者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被拒絕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6)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恢復合同效力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投保人、保險人均可解除合同(針對財產保險合同)
(1)情形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30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2)后果
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4.當事人不得解除的保險合同(2020年新增)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其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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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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