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條件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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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向原股東配股的特殊條件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增發新股的特殊條件
【所屬章節】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節證券法律制度
【知識點】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條件
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條件
1.向原股東配股的特殊條件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2010年綜合題)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采用代銷方式發行。
2.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增發新股的特殊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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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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