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的注冊制與核準制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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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新《證券法》的基本規定
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程序
證券承銷制度
【所屬章節】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節證券法律制度
【知識點】證券發行的注冊制與核準制
證券發行的注冊制與核準制
1.新《證券法》的基本規定(2020年新增)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2.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程序(注冊制代表)(2020年新增)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應依法經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并報經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核心程序如下:
3.證券承銷制度
(1)證券承銷分為代銷和包銷兩種方式。
(2)先銷后包,即證券公司在承銷期結束后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
(2)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3)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4)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聘請承銷團承銷的,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2020年調整)
(5)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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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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