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的運營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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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伙事務的執行
利潤分配
與本企業交易
從事相競爭業務
財產份額
【所屬章節】
第三章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三節有限合伙企業
【知識點】有限合伙企業的運營
有限合伙企業的運營
1.合伙事務的執行
(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2010年簡答題)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允許有限合伙人從事):
①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③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2010年簡答題)
④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⑦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⑧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利潤分配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2010年簡答題)
3.與本企業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除外。(2019年簡答題)
4.從事相競爭業務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財產份額
(1)出質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2019、2014年簡答題)
(2)財產份額轉讓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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