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購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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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股份回購
【所屬章節】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節股份有限公司
【知識點】股份回購
股份回購
公司通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在下列法定情形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收購的除外:
回購情形 | 決議機制 | 數量限制 | 處置要求 | 對上市公司的特殊要求 | |
信息披露 | 交易方式 | ||||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 經股東大會決議 | 無要求 | 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 依照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 無特殊要求,合法方式即可 |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經股東大會決議 | 無要求 | 自收購之日起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 依照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 無特殊要求,合法方式即可 |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 無要求 | 無要求 | 自收購之日起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 依照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 無特殊要求,合法方式即可 |
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 經股東大會決議,或者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 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 | 在3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 依照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 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
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 |||||
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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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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