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中級會計考試備考已經開始,在備考的過程中我們要充分利用每一天,制定好學習計劃!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中級經濟法考試的必備知識點,快來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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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有2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2)
書面合伙協議
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由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知識點】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1.有2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2)
(1)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書面合伙協議
(1)出資形式: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①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②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2)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4.由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
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合伙企業的名稱必須和“合伙”聯系起來,名稱中必須有“合伙”二字。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陳小球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