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與出質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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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對外轉讓
內部轉讓
出質
【所屬章節】
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知識點】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與出質
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與出質
1.對外轉讓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而非簽訂轉讓協議時)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2.內部轉讓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出質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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