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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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概覽
具體法條表述
股東代表訴訟中訴訟當事人的列置、訴訟利益的歸屬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
(一)概覽
受害人 | 侵權人 | 程序 | 起訴股東資格 | 名義 | |
股東代表訴訟 | 公司 利益 |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 監事會—股東 |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2)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 以股 東自 己的 名義 起訴 |
監事 | 董事會—股東 | ||||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他人 | 董事會或者監事會——股東 | ||||
股東直接訴訟 | 股東個 人利益 |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 股東直接提起 | 股東 |
(二)具體法條表述
1.股東代表訴訟
(1)內部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失
①“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監事”侵犯公司利益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直接訴訟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直接作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股東代表訴訟中訴訟當事人的列置、訴訟利益的歸屬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1.股東依法對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人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股東為原告),應當列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股東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2.股東依法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勝訴利益歸屬于公司。
3.股東依法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其訴訟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應當承擔股東因參加訴訟支付的合理費用。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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