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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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所屬章節】
第一章 總論
【知識點】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1.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可因行為人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撤銷而歸于無效的法律行為。
【提示】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應由撤銷權人主動通過法院或仲裁機關行使(法院、仲裁機關不主動干預),與之對比的是:(1)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由法院、仲裁機關主動確認;(2)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中善意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則通知對方即可。
2.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一旦被依法撤銷,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如果撤銷權人不行使或不及時行使撤銷權,該民事法律行為將自始作為有效民事法律行為對待。
【提示】是否撤銷由撤銷權人自主選擇,一旦依法撤銷,行為“自始”無效;如未依法撤銷,行為自始有效。是否“依法撤銷”主要取決于兩個要素:(1)是否為撤銷權人;(2)是否在法定期間內撤銷。
3.撤銷權的存續期間
(1)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4)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5)其他可撤銷情形下,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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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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