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的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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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公司的主體資格
考點1:母子公司和總分公司
1.母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資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獨立的企業,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總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章程,沒有獨立的財產,但可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考點2:公司法人財產權及其限制
(一)公司法人財產權
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擁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產,并依法對該財產行使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的權利。
(二)轉投資
1.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2.公司章程對投資的總額或者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三)公司擔保
1.《公司法》的基本規定
(1)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或者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有限自由)。
(3)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2015年簡答題)
①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②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規定事項的表決(關聯表決權排除),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上市公司的下列擔保行為應當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傤~,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2)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2016年簡答題)
(3)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4)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5)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6)上市公司董事會擬決議公司擔保事項,而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3人),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7)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提示1】觸及“總資產的30%”紅線時,相關擔保事項不僅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而且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提示2】除上述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的擔保事項外,上市公司的其他擔保事項應當由董事會決議。
考點3:公司的登記管理
1.我國的公司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提示】根據2018年國務院提請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1次會議審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案的議案,改革后,不再保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合并,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進行了相應的機構調整。
2.住所
(1)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
(2)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3.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4.公司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非領取日期)為公司的成立日期。
【提示】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年度報告公示
公司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6.變更登記
(1)作出之日起30日內
①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②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公告之日起45日后
①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②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7.備案事項
(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2)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的重要考點由東奧名師講義及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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