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合同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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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
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
【所屬章節】
第八章相關法律制度
【知識點】政府采購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
1、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
(1)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2)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有法律效力。
2、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
(1)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相關鏈接1】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2】經發包人同意,建設工程合同的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相關鏈接1】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的,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相關鏈接2】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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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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