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的編制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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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預算的編制
【所屬章節】
第八章相關法律制度
【知識點】預算的編制
預算的編制
1、預算編制的對象是預算草案。
預算草案在未經權力機關批準之前,僅是一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預算。
2、預算編制的時間和基礎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預算草案。各級預算應當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按照規定程序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后,進行編制。
3、預算中涉及舉借債務的規定
(1)中央舉債
對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借的債務實行余額管理,余額的規模不得超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限額。
(2)地方舉債
項目 | 詳細規定 |
舉債 主體 | (1)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 (2)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 (3)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 |
舉債 條件 | (1)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2)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3)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準 |
舉債 方式 | 地方政府舉債采取政府債券方式: (1)一般債務通過發行一般債券融資,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2)專項債務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
舉債資金用途 | 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
舉債 擔保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
償還 責任 | 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
4、扶助金、預備費、預算周轉金及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1)扶助金
中央預算和有關地方預算中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發展經濟社會建設事業。
(2)預備費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應當按照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1%~3%設置預備費,用于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
(3)預算周轉金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周轉金,用于本級政府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
(4)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
5、上年結余的處理
各級政府上一年預算的結轉資金,應當在下一年用于結轉項目的支出;連續2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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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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