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特殊業務的所得稅處理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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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企業特殊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所屬章節】
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企業特殊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特殊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1.對于企業債務重組所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的,可在今后5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入所得額;低于50%的則應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當年納稅。
2.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釋】企業對外投資的非貨幣性資產,應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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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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